汇款时写着预付款,合同未完成又说给的是定金,法院该如何判

广告位

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开始的时候先给钱,但是这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区别,没区分好这两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容易出问题。【案情回放】A公司、B公司双方分别签订了二份《国内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货物总价款、定金、交货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7…

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开始的时候先给钱,但是这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区别,没区分好这两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容易出问题。


【案情回放】

A公司、B公司双方分别签订了二份《国内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货物总价款、定金、交货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7日、11月25日支付B公司58635元、14253.9元,但B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经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至今仍未向A公司交付上述二份合同中的产品。为此,A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已付款项部分为定金,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解除买卖合同。

A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法院判决返还双倍定金和预付款, A公司在签订上述两份合同后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了上述定金,汇款用途虽然写成了“预付款”,但是“预付款”实际是A公司内部新入职员工操作失误,负责具体汇款的该员工对合同关系并不清楚,而且汇款所使用的软件系统没有办法对备注等信息进行修改,才导致的没有按合同约定正确填写汇款用途。应当认定汇款凭证中的“预付款”即为合同中约定的定金。


【律师分析】

A公司、B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在A公司已按约支付部分预付款项,B公司却未按约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故A公司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A公司主张已付款项部分为定金的主张,因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而A公司虽在案渉合同签订后向B公司交付了72888.9元,但其自身提交的银行凭证清楚显示该些款项为“预付款”,应当不予认定为是“定金”,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解除A公司与B公司的二份采购合同;

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72888.9元,

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定金与预付款从表面上看都是先给一部分钱来保证合同的履行,但是实际上它们却是有很大的区别,代表的意思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一、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在于先给钱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则是先完成合同中付款的那一部分任务,作为收取预付款的一方,目的在为了先拿到一部分合同款,方便后面合同的履行。

二、性质不同。定金是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预付款则属于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三、是效力不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定金的,并且一般都在合同开始前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或条款就生效。若收取了定金的一方收了钱却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的给付仅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义务的效力。接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预付款。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