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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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碑行初字第110号 案件名称 : 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案号 : (2007)碑行初字第110号

案件名称 : 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02

公开日期 : 2014-12-13

当事人 : 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范某某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初字第110号原告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三桥和平工业园19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某某市盐店街7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周某某。第三人范某某。原告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10月30日作出的市劳工通(2006)1008号《关于范某某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向某某院提起诉讼,某某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范某某就工伤认定及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原告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已向第三人范某某支付赔偿金49000元整。双方就此纠纷已处理完毕,第三人范某某不得再以某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仲案字(2007)第15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向原告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现原告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某某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某某院认为,原告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范某某就工伤认定及赔偿金额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华龙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荣人民陪审员  王岚人民陪审员  周涛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车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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