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7)川0129刑初480号
案件名称 : 被告人阿木克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大邑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86-01-25
公开日期 : 2017-12-1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C}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刑初48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阿木克机曾用名无民族彝族性别男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前科��况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强制措施2017年8月1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商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被告人阿木克机被解回大邑县看守所羁押。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卢林艳起诉书文号大检公诉刑诉[2017]450号指控事实2015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阿木克机伙同莫石曲坡(已判决)等人,驾驶悬挂号牌为川A*******的银灰色面包车至大邑县晋原镇“恒昌格兰郡”在建工地,将该工地内8号在建楼施工电梯井内的YCT*3*16+2电梯专用电缆线共计179米盗走。后驾车逃至大邑县大新路4KM+420M处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等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039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二年以下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判决理由被告人阿木克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阿木克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前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审判员 马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常路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