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与沈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广告位

案号 : (2009)杭下商初字第562号 案件名称 : 马恩与沈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9)杭下商初字第562号

案件名称 : 马恩与沈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3

公开日期 : 2014-05-04

当事人 : 马恩,沈顺法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562号原告:马恩。被告:沈顺法。原告马恩为与被告沈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顺法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恩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双方约定被告于2008年4月25日归还借款。截止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借款。2008年底时,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讨,被告一拖再拖。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壹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马恩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沈顺法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马恩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确认。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马恩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马恩以《借条》为据能印证与被告沈顺法存在借贷关系。现被告沈顺法未按《借条》上承诺的时间按时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沈顺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马恩要求被告沈顺法归还借款壹万元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沈顺法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顺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恩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顺法负担,余款退还马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俞 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忠英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