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莉娟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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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龙执字第38号 案件名称 : 徐莉娟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州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7)龙执字第38号

案件名称 : 徐莉娟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州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07-31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徐莉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徐莉娟。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法定代表人谷虹娟,业主。申请执行人徐莉娟与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工资福利争议纠纷一案,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的温劳仲案(2006)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已仃止经营,业主谷虹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欠申请人人民币20926.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38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作力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祁 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徐莉娟,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双明镇永久村栗坞。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括苍西路341号。法定代表人谷虹娟,业主。申请执行人徐莉娟与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工资福利争议纠纷一案,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的温劳仲案(2006)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已仃止经营,业主谷虹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懒人发艺沙龙欠申请人人民币20926.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38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作力二ΟΟ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祁恒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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