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越民一初字第3197号
案件名称 : 孟某与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2-17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孟某,傅某甲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一初字第3197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蔡乐平。被告傅某甲。原告孟某诉被告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乐平,被告傅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最近五年来被告又沉迷于赌博,输光了工资奖金。虽经原告苦劝,被告赌博依旧。原告自2004年起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已逾两年。原告曾于2007年3月起诉离婚,后被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继续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傅某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两年后才结婚,结婚时双方已非常了解,婚后确有争吵,但没有打架。被告并没有赌博恶习,只是偶尔打打牌。现在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其有外遇,只要原告和第三者断绝关系,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傅某甲于××××年××月19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傅某乙,现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7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1份、民事判决书1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现虽为家庭琐事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多作沟通,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全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辉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迎龙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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