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高民初字第3079号
案件名称 :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7-17
公开日期 : 2016-03-04
当事人 : 王某,冯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高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景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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