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绍兰与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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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平民二初字第142号 案件名称 : 程绍兰与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6)平民二初字第142号

案件名称 : 程绍兰与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1-12

公开日期 : 2020-01-06

当事人 : 程绍兰;程平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6)平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程绍兰,男,1956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程平,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程绍兰诉称,2003年12月24日,被告程平因办理婚事借我人民币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平立即付清借款。被告程平辩称,原告绍兰所诉属实,我现在经济条件确实不好,请求延期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程平付给原告程绍兰借款人民币1000元,于2006年1月13日前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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