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绍民一初字第121号
案件名称 : 施小武与绍兴县齐贤镇下方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4-16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施小武,绍兴县齐贤镇下方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施小武。被告:绍兴县齐贤镇下方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寿建国。委托代理人:申海洋。委托代理人:朱才忠。本院受理施小武诉被告绍兴县齐贤镇下方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施小武于200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小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晓审 判 员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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