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炳运与被告武世勤、李玉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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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022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炳运与被告武世勤、李玉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022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炳运与被告武世勤、李玉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5-21

公开日期 : 2015-08-12

当事人 : 李炳运,武世勤,李玉兰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李炳运,男,192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世勤,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兰,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运与被告武世勤、李玉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运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45元。审 判 长  金华审 判 员  杨睿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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