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森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位

案号 : (2018)浙0302民初8939号 案件名称 : 、张森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18)浙0302民初8939号

案件名称 : 、张森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16

公开日期 : 2018-12-31

当事人 : 张森午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02民初8939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主要负责人:陈丹,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泽阳,男,系银行员工。被告:张森午,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付欠款本金9902.1元以及利息、费用、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2月1日,利息932.34元、滞纳金1597.31元,分期手续费215.38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标准普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信用额度0.7万元合同相关约定1.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最低1元/月。2.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3.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透支取现款,原告可根据需要自行更改还款顺序。透支事实2007年8月27日开始透支,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陆续透支,此时形成透支本金9902.10元,利息932.34元,滞纳金1597.31元,费用215.38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透支之日起至今未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9902.10元透支滞纳金495.11元透支利息截至2018年9月1日为2134.3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902.1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备注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9902.10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9902.10元×5%=495.1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森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02.1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9月1日共计利息2134.3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902.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495.11元,费用215.38元。二、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森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夏晓峰二○一八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陈霄书记员陈伊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