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台温商初字第636号
案件名称 : 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机械制造与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岭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4
公开日期 : 2016-03-29
当事人 : 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机械制造,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36号原告: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门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公园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原告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台温商初字第636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蔡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因生产所需于2008年2月21日向原告定制水帘喷台2套,送风系统4套,隔离房200平方,风幕机12台,拆老线1套,双方于当天签订定作合同一份,约定报酬为138000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30日内在被告厂内交付定作物。被告先付30%的预付款,货到及安装、验收合格后分别���30%的款项,余款在六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并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运输方式、验收方式、管辖地法院等作了约定。原告于2008年3月22日交付定作物并予以安装。被告于同日对该定作物进行了验收。截止2009年3月23日,被告共支付报酬112800元,余款25200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25200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因被告于2009年4月3日又支付了报酬24175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1025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揽总价款为138000元,并对结算方式、期限、交货地点等均作了约定的事实。2、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施验收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收取承揽产品的事实。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连同起诉状副本已一并送达给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的质量、技术标准生产水帘喷台等产品,交付后由被告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就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应按约在收到定作物后六个月内付清报酬。逾期未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即2009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设备有限公司报酬款1025元,并支付自2009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315元,由被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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