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绍民初字第1333号
案件名称 : 王玉梅与王军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3
公开日期 : 2014-08-22
当事人 : 王玉梅,王军华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王玉梅。被告:王军华。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梅诉被告王军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王玉梅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回对被告王军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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