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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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绍民一初字第2088号 案件名称 : 洪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

案号 : (2007)绍民一初字第2088号

案件名称 : 洪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7-23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洪某,陈某甲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088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章关兴、徐富。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谭国春。原告洪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苗独任审判,于200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富,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国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又无法沟通,双方互不信任,导致双方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于2005年5月起分室而居,后原告于2006年11月起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已具备离婚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所欠款余额3.5万元,对婚生女的抚养教育由被告选择,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被告陈某甲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没某,但双方在婚前、婚后感情都是好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没有分居,被告也没有欠原告任何款项,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绍兴县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以上事实由浙绍杨镇婚字第137号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间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从维护家庭的稳定及有利小孩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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