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爱菊与张月菊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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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泰执字第108号 案件名称 : 陶爱菊与张月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案号 : (2008)泰执字第108号

案件名称 : 陶爱菊与张月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8-11-06

公开日期 : 2015-12-14

当事人 : 陶爱菊,张月菊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陶爱菊。被执行人张月菊。申请执行人陶爱菊与被执行人张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中院2008年2月26日作出(2007)温民四终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爱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月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张月菊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支付陶爱菊借款4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7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973元、执行费6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月菊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月菊目前外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字第10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陶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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