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5)雁民初字第2276号
案件名称 : 吴晓民与商励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10-25
公开日期 : 2017-05-05
当事人 : 吴晓民,商励元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吴晓民,男,汉族,1961年6月18日出生,西安欧亚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师,住址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贾文刚,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址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商励元,女,1978年8月出生,西安欧亚学院外国语学院旅游系学科教师,住址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民诉被告商励元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民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005元。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丰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