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电器框架厂与嘉善××××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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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嘉善商初字第558号 案件名称 : 嘉善××电器框架厂与嘉善××××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9)嘉善商初字第558号

案件名称 : 嘉善××电器框架厂与嘉善××××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7

公开日期 : 2015-12-27

当事人 : 嘉善××电器框架厂,嘉善××××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58号原告:嘉善××电器框架厂,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张戈,厂长。委托代理人:薛×。被告:嘉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县经济开发区××楼××区。法定代表人: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电器框架厂诉被告嘉善××××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电器框架厂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电器框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1元,合计诉讼费用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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