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秀红与胥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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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0)浦民初字第699号 案件名称 : 许秀红与胥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淮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0)浦民初字第699号

案件名称 : 许秀红与胥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淮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02-26

公开日期 : 2015-11-23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浦民初字第699号原告许秀红。委托代理人黄克权,清浦区清安乡法律服务所。被告胥健。法定代理人:胥志荣,淮阴冶金公司。许秀红诉胥建人身损害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建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秀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克权,被告胥健、法定代理人胥志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秀红诉称,我与被告家系紧邻,两家之间有一通道,2000年8月9日被告母亲在通道前倒污与我发生争执,被告从家中冲出对我进行殴打,致我左耳受伤,虽经城西派出所调解但被告拒不赔偿我的医疗费。故向法院起诉。被告胥健辩称,原告先骂我妈妈,骂的很难听,我就冲出去的,但没有打她原告家人打我的,我也有伤,我的医疗费60多元也应由他家赔偿。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家系紧邻,两家之间有一通道,2000年8月9日被告母亲在通道前倒污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从家中冲出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左耳受伤,经城西派出所调解未果,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殴打原告侵犯原告人身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胥健赔偿原告医疗费128.90元,和交通费4元,合计132.90元,该赔偿款由被告法定代理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50费,其它诉讼费用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和其法定代理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建明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宜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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