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生活中,对于资金的需求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还是有需求的。那么借朋友的钱放贷是否属于转贷罪?
网友咨询:
借朋友的钱放贷是否属于转贷罪
律师解答:
借朋友的钱放贷不一定属于转贷罪。
1.借朋友的钱出去放贷,只要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就不算是放高利贷,即便是放高利贷也不是犯罪行为,且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放高利贷为犯罪行为。
2.为了高利转贷而借银行的钱,是刑法禁止的高利转贷罪。
律师补充: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
(1)故意虚构贷款用途;
(2)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高利转贷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在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高利转贷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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