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瑛萍与南淑芹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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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3)长执字第532-1号 案件名称 : 李瑛萍与南淑芹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3)长执字第532-1号

案件名称 : 李瑛萍与南淑芹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4-12-13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李瑛萍,南淑芹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5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瑛萍,又名李拉拉。被执行人南淑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长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淑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淑芹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南淑芹与王崇义(蓝田县邮政局退休工人,住址同南淑芹)系夫妻关系,王崇义的退休金是其夫妻共同收入。该王崇义的退休金足以履行本案义务。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淑芹之夫王崇义所有的二00五年七月至十一月份每月退休金中的四百零九元五角。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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