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1)善民初字第107号
案件名称 : 马小红与李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02-15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马小红,农民。被告李金林,农民。原告马小红诉被告李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0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鲁军独任审判,于2001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8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举证:被告于1998年12月22日出具的借条。被告辩称:被告仅借13000元,因经济困难,请求2年内还清。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1998年12月22日,被告共向原告借得18000元。被告承诺借款于2000年还清,但事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根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林欠原告马小红借款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月内付至原告处。本案受理费73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月内直接向原告偿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卫忠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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