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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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84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84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7-23

公开日期 : 2016-12-19

当事人 : 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志强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辛家庙矿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会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俊涛,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于志强(于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义乌商城曼曼百货批发部业主,住西安市。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范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系买卖关系,被告收原告货物后,拒不清结货款16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于志强辩称,欠原告货款属实,但对欠款数额有异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长期以来,原告向被告供应纸杯,双方口头约定,采用连续供货滚动式结算方式。2003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货款14000元。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2003年9月9日向被告发送纸杯的发货单一张,金额为3800元。在该发货单上没有被告本人的签名,且被告否认收到该批货物。2004年3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向被告发送纸杯的发货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依法应严格履行,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负有清结欠款的义务。被告辩称,欠款数额有误,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2003年9月9日的发货单上没有被告本人签名,并且被告否认收到该批货物,原告未提供其它有效证据佐证,本院对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货款38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于志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于志强给付货款38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2元,原告陕西康博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元,被告于志强负担566元(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志强随欠款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闫保卫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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