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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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杭建商初字第734号 案件名称 : 夏××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建德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杭建商初字第734号

案件名称 : 夏××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建德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4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夏××,黄××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34号原告:夏××。被告:黄××。原告夏××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樱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2005年4月12日,被告黄××向我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七厘和还款时间为2006年12月。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利息1645元(借款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5日,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欠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二点三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欲证明2005年4月12日被告黄××向其借款5000元,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的事实。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向原告夏××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黄××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黄××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夏××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1645元(借款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5日,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欠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二点三另行计算)。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不予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洪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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