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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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问题解答: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和缴纳社会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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