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85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陕西省医疗器械药品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6-19
公开日期 : 2016-05-27
当事人 : 陕西省医疗器械药品公司,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陕西省医疗器械药品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赵琪,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兰,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干部。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住所地本市长乐中路30号副12号(未到庭)。法定代表人李海平,经理。原告陕西省医疗器械药品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省医疗器械药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青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省医疗器械药品公司诉称,被告于1996年年底从其单位购进各类药品价值20099.30元,后长期拖欠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药品货款20099.30元及利息7407.60元。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于1996年11月14日从原告陕西省医疗器械药品公司购进各类药品价值20099.30元,原告为催要该货款曾于2001年11月份将被告起诉到本院,后经双方协商,原告撤回起诉。被告于1999年12月31日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药品款为18000元,还款时间为2001年底及还款方式。但一直未履行,致使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调拨单、还款计划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药品,即应支付原告药品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唯原告在诉称中要求被告偿还其药品款20099.30元,但其提供被告还款计划中写明欠原告药品款18000元,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其它证据以佐证其诉讼请求,故其要求被告以付20099.30元药品货款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一节,因双方未进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部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省医疗器械药品公司药品款18000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陕西省医疗器械药品公司要求被告西安市医药经销公司东郊药品采购供应站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被告承担72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随货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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