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1)松执字第98-1号
案件名称 : 申请人吴杏兰与段小明、段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宿松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1-12-10
公开日期 : 2015-11-27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松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吴杏兰,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小明(又名段世春),男,成年人,汉族。被执行人段梁,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杏兰诉段世春、段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世春、段梁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1999)松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汪保平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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