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兴民初字第00298号
案件名称 : 吕某某诉崔某某拖欠租赁费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兴平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23
公开日期 : 2016-08-29
当事人 : 吕某某,崔某某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兴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海英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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