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何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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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越民一初字第2916号 案件名称 : 陈某与何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8)越民一初字第2916号

案件名称 : 陈某与何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7-25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陈某,何某甲

案由 :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2916号原告陈某。被告何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灿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0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2002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250元。现原告因失业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儿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且被告在绍兴中立机械厂任厂长,经济实力雄厚。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儿子何某甲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被告何某甲对原告主张的以下事实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2002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250;但认为被告现也失业,且离婚后,被告已另行结婚,生育一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2002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承担抚养教育费250元。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已另行结婚,并生育一女。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本院(2002)越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等证据予以确认。双方在庭审时,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现在的工作和收入状况,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双方对儿子何某乙均有抚养的义务。现被告已另行结婚,并生育了女儿,从双方现有状况来看,何某乙继续与原告生活,较有利于何某乙的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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