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被送进敬老院,入住期间猝死,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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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九旬老人被送进敬老院,入住期间猝死,谁来承担责任?的观点吧。李某和秦某婚后生育一女李敏。2013年5月,秦某去世后,李某便自己一人生活。但李某已达九十岁高龄,不能独自生活,女儿李敏也没有时间照顾,因…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九旬老人被送进敬老院,入住期间猝死,谁来承担责任?的观点吧。

李某和秦某婚后生育一女李敏。2013年5月,秦某去世后,李某便自己一人生活。但李某已达九十岁高龄,不能独自生活,女儿李敏也没有时间照顾,因此在2017年,李敏与丈夫卢某决定将父亲李某送到敬老院。

2017年12月30日,李某丈夫卢某作为李某的代表,与某敬老院签订了《某敬老院寄养人员协议书》,约定李某的护理等级为三级,每月收费3,200元。同日,李某入住敬老院。

2019年2月7日零时29分许,敬老院的护工谭某巡房时发现李某摔倒在敬老院房间地上。

2019年2月7日零时39分许,敬老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2019年2月7日1时零4分许,“120”到达现场。某医院急救病历记载:“患者姓名:李某;性别:男;年龄:92岁;主诉:发现呼之不应约30分钟。现病史:约30分钟前发现患者摔伤后出现呼之不应,未见呕吐物,无四肢抽搐,无二便失禁。发现后未予处理。体检:意识丧失;对光反射:消失;瞳孔:扩大;皮肤:苍白。初步印象:车到人已亡,猝死。”

2019年2月7日零点55分,李敏丈夫卢某接到敬老院的电话,告知说李某摔倒在地,伤情很严重,请家人马上来敬老院。

2019年2月7日凌晨1时14分,李敏和卢某赶到敬老院处,正好碰到“120”的工作人员抬着空担架下楼准备离开,“120”的工作人员告知李敏“老人已经死亡”。

李敏到达父亲的房间时发现父亲躺在地上,头部有8-10厘米的伤口,而且头部、椅子边缘及地上的血迹均已干掉。在向敬老院工作人员询问、了解老人出事情况时发现工作人员并不清楚老人到底何时摔倒的。

李敏以敬老院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做到每两个小时巡房一次,李某死亡之前的巡房记录有涂改为由,认为敬老院对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父亲李某摔倒,未及时送医,延误了抢救机会,向法院起诉,要求敬老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来源:裁判文书网)。

敬老院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挂在墙上公示的生活区服务项目监督表中确实显示三级护理区域每两小时巡房一次,但这个服务项目监督表不是最新的,服务项目有过变更,只是挂在墙上的服务项目监督表一直没有更换。

三级护理是每四小时巡房一次,工作人员通常还是两小时巡房一次的。在2019年2月6日的巡房记录中只是把0点30分改成了24点30分,并不是把22点30分改成了24点30分。

工作人员在2019年2月6日20点至24点30分之间有过巡房,只是在巡房记录上忘记写时间了。

二、根据李敏在李某入住时提供的体检报告显示,李某入住敬老院之前患有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脑梗塞、高血压。敬老院认为患有脑梗塞很容易猝死。

敬老院对于李某的死亡有没有过错?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敬老院对李某的护理等级约定为三级,虽然敬老院主张事发期间公示的生活区服务项目监督表显示“三级护理区域每两小时巡房一次”,但敬老院辩称服务项目有过变更、只是挂在墙上的服务项目监督表一直没有更换,庭审过程中,敬老院并未有证据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对于该说法不予认可。

2、敬老院主张在2019年2月6日20点至24点30分期间有过巡房情况、只是忘记写时间,但结合2019年2月6日敬老院的日巡房记录表的记载,并无证据足以证明其曾在上述时间段内按照公示的“每两小时巡房一次”的规定履行巡房看护职责。

3、虽然从现有证明不能证明李某死亡是由敬老院未尽到巡房看护责任造成的,但在李某死亡事件中,不能排除敬老院存在巡房看护不当的因素。

最后法院判决敬老院对李某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计44000元。

“老龄化”和“独生子女”发生碰撞,使得养老方式多样化,入住敬老院是一部分老人的选择,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增多,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对于九旬老人被送进敬老院,入住期间猝死,谁来承担责任?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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