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来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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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淳刑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 : 郑来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淳安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案号 : (2008)淳刑初字第2号

案件名称 : 郑来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淳安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1-15

公开日期 : 2014-09-11

当事人 : 郑来军

案由 :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淳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来军。2007年11月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萧仙。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来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胜利、书记员贾桂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来军及其辩护人萧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郑来军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徐工”轮式装载机为停在昌文线46KM+350M梅口村路段道路东侧的闽J×××××重型半挂车卸货。卸货结束后,被告人郑来军于14时20分许驾驶装载机从西侧大理石厂驶向昌文线时,铲斗与被害人鲁普忠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牌号为皖J×××××号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员童福木)发生刮擦,被害人鲁普忠当场死亡。被告人郑来军与他人一同将受伤的乘员童福木送往临岐镇卫生院救治,童福木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郑来军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新陆、张国有、周绍标、王建勇、谢卫东、唐木财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来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来军能积极抢救伤员,归案后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来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管士英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元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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