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1号
案件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金丽琴、林建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义乌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7
公开日期 : 2015-12-28
当事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金丽琴,林建海,蒋金波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委托代理人:虞建军。委托代理人:陈旭华。被告:金丽琴,市吴宁街道佐店村479号。被告:林建海,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36号。被告:蒋金波,邱隘镇邱隘集体户浙农技师专宁海财会中9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告金丽琴、林建海、蒋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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