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办公室:承担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的责任;
2、民政局:主管社会行政事务;国家统计局: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3、建设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4、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
5、国土资源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6、环保局,承担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责任。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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