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敏与李锡峰、姜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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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平民二初字第1435号 案件名称 : 王淑敏与李锡峰、姜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平度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平民二初字第1435号

案件名称 : 王淑敏与李锡峰、姜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平度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9-06

公开日期 : 2018-08-03

当事人 : 王淑敏,李锡峰,姜林英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平民二初字第1435号原告王淑敏,女,1958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锡峰,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姜林英,女,196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锡峰,男,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淑敏与被告李锡峰、姜林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平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立祥,被告李锡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淑敏诉称,原告从事电缆线买卖生意。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电缆线,至今尚欠款814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被告李锡峰、姜林英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提出因其资金紧张,要求延期付款。本院认为,被告李锡峰、姜林英承认原告王淑敏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电缆线款814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故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锡峰、姜林英付给原告王淑敏电缆线款81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2875元,由被告李锡峰、姜林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平元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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