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温苍商初字第23-1号
案件名称 : 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林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苍南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3-13
公开日期 : 2015-12-26
当事人 : 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林甲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已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为由,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财产保全费1238元由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范则共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寿和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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