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松与方华荣、袁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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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安商初字第946号 案件名称 : 周国松与方华荣、袁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安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

案号 : (2008)安商初字第946号

案件名称 : 周国松与方华荣、袁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安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6-12

公开日期 : 2014-09-11

当事人 : 周国松,方华荣,袁美琴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安商初字第946号原告:周国松。委托代理人:邹建宏。被告:方华荣。被告:袁美琴。原告周国松诉被告方华荣、袁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星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建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华荣、袁美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方华荣于2007年7月14日和2008年4月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40000元、10000元。二被告系夫妻。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被告方华荣、袁美琴未作答辩。原告举证借条二份,以此证明被告方华荣于2007年7月14日和2008年4月30日分别向其借款140000元、10000元的事实。原告另提供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方华荣于2007年7月14日和2008年4月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40000元、10000元。所借款项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华荣应及时归还所借款项。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属不定期无息借款。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方华荣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依法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袁美琴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华荣偿还原告周国松借款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袁美琴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二被告负担。因该费用已预缴,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赟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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