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社交账号已体现出明显的人身、财产属性。如今,员工通过社交账号对目标客户进行添加,再拉至企业工作群,对潜在客户进行维护,已经成为公司客户开发方式之一。然而,这种模式下,一旦员工离职,其运营的网络社交账号归属该如何确定?
江苏泰州,袁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公司为其配备工作手机及电话卡,但袁某并未使用,而是用个人手机号注册微信对接工作,后因与公司产生矛盾,袁某被解雇,公司起诉要求袁某归还工作所用微信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请,之后公司又提起上诉。
工作中使用的网络社交账号的归属权应如何认定呢?
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写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在双方事先无约定的情形下,应考察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情况。通常情况下,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需要提供用户信息,若社交账号是由单位以其名义注册,交由劳动者管理的,则其权利人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劳动者当然负有将该账号的管理权限交还给单位的义务;若账号系以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注册,即使其用于用人单位的宣传,其权利仍归属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劳动者移交管理权限。本案中,袁某的微信号系以其个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在离职后,公司无权要求其返还。
网络社交账号的归属凸显出了单位、个人在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又一挑战。从网络服务平台的角度来看,用户协议通常规定,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拥有的仅是使用权。换句话说,无论是公司、单位还是员工,他们都只是账号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
因此,单位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地管理和利用员工的网络社交账号,同时也要尊重员工的努力和贡献。对于员工来说,他们需要理解他们的职责和权利,同时也要意识到他们在运营网络社交账号时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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