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3)绍民初字第1057号
案件名称 : 洪小川与余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05-20
公开日期 : 2016-09-09
当事人 : 洪小川;余金和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绍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洪小川,个体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伟青,求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金和,个体经商。原告洪小川与被告余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海晓独任审判,于200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伟青、被告余金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小川诉称,2001年7月30日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得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并言明借款期限为壹年,到时不还由被告所有的位于柯桥柯亭小区内的4幢201室商品房作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余金和辩称,原告所说的都是事实,但是现在我没有钱,等我把房子卖掉后再把钱还给他。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30日被告以做生意和买房子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言明借款期限为壹年;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洪小川借人民币叁拾万(300000)时间为壹年,到2002年八月归还,到时不还有柯亭小区4幢201室做底押。今借人余金和。2001.7.30。”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理应承担按时还款的民事责任。现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应负本纠纷的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当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金和应归还原告洪小川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0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9,030元,由被告余金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平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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