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玎与被告韩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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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204号 案件名称 : 原告王玎与被告韩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204号

案件名称 : 原告王玎与被告韩宏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6-25

公开日期 : 2016-05-31

当事人 : 王某,韩某甲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甲,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保刚,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英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丽娜与被告韩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保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吸毒,且有外遇,要求离婚。被告韩某甲辩称,1991年自己因吸毒与前妻离婚,之后已戒掉,双方是因经济发生矛盾,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元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6年12月15日生育男孩韩乙,后双方因经济原因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近年被告多次吸毒,未举证,被告表示改正存在不足,争取夫妻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因经济原因发生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改正不足,争取夫妻和好,原告应摒弃前嫌,与被告共同珍惜重新组建的家庭,不应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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