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淳安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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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978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淳安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978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淳安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3-10-23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淳安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兴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育安,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淳安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排岭北路8号。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淳安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兰方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权利人对其尚未受偿的货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52万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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