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439号
案件名称 :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朱晓军、西安兴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3-04-15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朱晓军,西安兴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行长。被执行人朱晓军,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兴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五路54号。法定代表人任增海,经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朱晓军、西安兴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2)西证执字第310号公证执行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交行西安分行对其未受偿的本金18万元、利息11280元及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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