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万里行是什么单位
中银答腔国法律公益普举肢法万里行由司法部和中国爱国联合会批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祖国杂志社法锋衫制部承办的法律援助组织
二、95089是什么?
“95089”短号是国内首家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的全国增值电信运营商、国内唯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重点服务业项目,“95089”短号也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指定的唯一普法宣传平台
三、请问捐入哪些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的款可以抵个税呢?
直接交对方手中的捐赠不享受减免政策
个人捐赠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自己直接给到对方手中的捐赠不享受减免个税的政策;同时,捐赠时相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会出具正式票据,个人可凭此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总局相关规定,个人捐赠额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
需要强调的是,截至目前共有27项个人捐赠并不受30%扣除额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分别是:
红十字事业,
农村义如宽务教育,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教育事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世博局,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槐简,
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铅橡裤护基金会,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
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抵扣的时候请出示你捐款的票据(正规的捐款发票)就可以在申报个税的申请抵扣了。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中国八大基金会之一,排列靠前,专门做老龄事业,功德无量!!!
四、捐赠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可税前全额扣除
法律分析:有以下几种捐赠情况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一是通过陆肆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二是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三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四是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五是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耐悉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昌哪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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