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灞民初字第1556号
案件名称 : 苏康曹与常登英、苏建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1-05
公开日期 : 2014-12-16
当事人 : 苏康曹,常登英,苏建利,唐栋平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苏康曹。被告常登英(常用名常建社)。被告苏建利。被告唐栋平。我院在审理原告苏康曹诉被告常登英、苏建利、唐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康曹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康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康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88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本院退付给原告1294元诉讼费。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克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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