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康曹与常登英、苏建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8)灞民初字第1556号 案件名称 : 苏康曹与常登英、苏建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8)灞民初字第1556号

案件名称 : 苏康曹与常登英、苏建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1-05

公开日期 : 2014-12-16

当事人 : 苏康曹,常登英,苏建利,唐栋平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苏康曹。被告常登英(常用名常建社)。被告苏建利。被告唐栋平。我院在审理原告苏康曹诉被告常登英、苏建利、唐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康曹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康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康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88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本院退付给原告1294元诉讼费。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克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