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峰贤等与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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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5)善民一初字第609号 案件名称 : 钱峰贤等与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5)善民一初字第609号

案件名称 : 钱峰贤等与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10-20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钱峰贤等55人。诉讼代表人钱峰贤。诉讼代表人陈国忠。诉讼代表人沈家香。委托代理人许立新(特别代理),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红旗塘。负责人马根强,厂长。原告钱峰贤等55人诉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0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育独任审判,于2005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等55人在被告处上班,2004年12月到2005年8月期间,被告总共结欠原告工资259876.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职工工资259876.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登记材料,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推荐委托书4份,证明由55人签名推荐原告钱峰贤、陈国忠、沈家香为诉讼代表人。3、职工工资清单、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结欠55名原告工资总计259876.50元。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等55人在被告处上班,2004年12月到2005年8月期间,被告总共结欠原告工资259876.50元,其中:1、李秋根5400元、2、董国林5913元、3、吴舟表(又名吴水根)2700元、4、张春军896元、5、曹保顺676元、6、陈根夫2173元、7、何建军1832元、8、李林奎3785元、9、董军华1875元、10、吴晓林(又名胡小金)459元、11、顾少英873元、12、胡珠生124元、13、桑潘潘(又名小双)459元、14、钱国奎1211元、15、钱国军124元、16、张阿四(又名张秋兴)2541元、17、陈国忠5317元、18、李忠强6760元、19、陆敬之5060元、20、陈根林2293元、21、潘金其4459元、22、骆佳飞2663元、23、王忠林4848元、24、张喜金2605元、25、陆忠飞4594元、26、孙海忠(又名沈海忠)5275元、27、周金明2014元、28、孙叶斌140元、29、潘林芳6875元、30、沈家香(又名沈康香)2726元、31、姚国飞650元、32、倪建华2596元、33、范土林2262元、34、马兵1205元、35、马彩芳5570元、36、冯小妹5328元、37、张国春514元、38、钱家丰(又名钱佳风)4534元、39、薛国荣3099元、40、李坚3467元、41、钱峰贤12100元、42、XXX337.50元、43、张永良800元、44、薛飞瑞(又名薛飞才)900元、45、薛秋华6000元、46、马林珍3000元、47、张连忠(又名马连忠)4567元、48、张玲珍(又名张林珍)4867元、49、李美玲(又名李美林)4866元、50、张纪明6050元、51、宋金华15875元、52、顾甫金15875元、53、54、陈彩根、薛国明57744元、55、曹明奇1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证明、工资清单和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厂里工作,被告应给付工资。现被告没有及时结清工资,引起本案纠纷,应该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请求给付工资,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结欠原告钱峰贤、陈国忠、沈家香等55人工资款259876.50元(附清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6408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法费8228元(缓交),由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8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红艳被告嘉善新景钢质造船厂应给付55名原告清单1、李秋根5400元2、董国林5913元3、吴舟表(吴水根)2700元4、张春军896元5、曹保顺676元6、陈根夫2173元7、何建军1832元8、李林奎3785元9、董军华1875元10、吴晓林(胡小金)459元11、顾少英873元12、胡珠生124元12、桑潘潘(小双)459元14、钱国奎1211元、15、钱国军124元16、张阿四(张秋兴)2541元、17、陈国忠5317元18、李忠强6760元、19、陆敬之5060元20、陈根林2293元、21、潘金其4459元22、骆佳飞2663元、23、王忠林4848元24、张喜金2605元、25、陆忠飞4594元26、孙海忠(沈海忠)5275元、27、周金明2014元28、孙叶斌140元、29、潘林芳6875元30、沈家香(沈康香)2726元、31、姚国飞650元32、倪建华2596元33、范土林2262元34、马兵1205元35、马彩芳5570元36、冯小妹5328元37、张国春514元38、钱家丰(钱佳风)4534元、39、薛国荣3099元40、李坚3467元41、钱峰贤12100元42、XXX337.50元43、张永良800元44、薛飞瑞(薛飞才)900元、45、薛秋华6000元46、马林珍3000元47、张连忠(马连忠)4567元48、张玲珍(张林珍)4867元49、李美玲(李美林)4866元50、张纪明6050元51、宋金华15875元52、顾甫金15875元53、54、陈彩根、薛国明57744元55、曹明奇11000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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