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绍经初字第828号
案件名称 : 浙江科盛饲料有限公司与朱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17
公开日期 : 2016-09-19
当事人 : 浙江科盛饲料有限公司;朱永泉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绍经初字第828号原告浙江科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金三角。法定代表人高月祥,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焕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永泉。原告浙江科盛饲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0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科盛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焕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永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科盛饲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朱永泉陆续向我公司购买饲料,截止2004年1月4日结欠我公司饲料款80,000元,并出具欠条二张。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已支付12,000元,至今尚欠68,000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永泉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也未作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于2004年1月4日出具的分别为欠饲料款50,000元和30,000元的《欠条》各1份,该二份《欠条》中除确认所欠货款数额外,被告还承诺:“因近日资金紧缺,要求暂欠数日,保证于2004年1月20日前归还,如逾期不归还,愿意从超期之日开始加付日万分之四的滞纳金,并同意由绍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原告同时述称,被告在出具欠条并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讨,被告遂于20004年1月底及4月分别汇付10,000元和2,000元,至今尚欠68,000元。被告朱永泉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即被告朱永泉陆续向原告购买饲料,截止2004年1月4日结欠原告饲料款80,000元,已付12,000元,至今尚欠68,000元。后因被告不再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饲料买卖行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确认有效。被告朱永泉所欠原告货款6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永泉应支付原告浙江科盛饲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力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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