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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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0)嘉秀泾民初字第18号 案件名称 : 张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10)嘉秀泾民初字第18号

案件名称 : 张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6

公开日期 : 2015-12-27

当事人 : 张某,姚某甲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秀泾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某。被告:姚某甲。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永林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姚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被告亲戚某某相识,三个月后因原告怀孕,故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乙。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较薄弱。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未尽到丈夫之责,多次夜不归宿,并主动承认自己有外遇。被告曾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损伤,对原告之父也进行殴打,当地派出所也进行过调解。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口头答应。自原告怀孕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已达四年。现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正在服刑。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谁抚养由法庭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离婚及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还需再考虑。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婚生子姚某乙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姚某乙系原、被告之婚生子。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服刑。4、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曾就婚姻问题及婚生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因被告正在服刑,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姚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系相某某家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情况及子女出生证明,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系本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系原、被告双方某某达成的离婚协议,被告质证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认证情况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被告亲戚某某相识,三个月后因原告怀孕,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乙,2006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曾同意离婚。2009年11月6日,被告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服刑。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三个月后原告即怀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育有一子,婚初感情尚好。后因故产生隔阂,双方未及时进行沟通,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被告因犯罪被判刑入狱,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虽因犯罪而正在服刑,作为原告更应从家庭及儿子的利益多加考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作为被告也应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今后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和好并无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判员  赵永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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