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根莲与被告西安帝苑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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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32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根莲与被告西安帝苑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1326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李根莲与被告西安帝苑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7-15

公开日期 : 2016-05-31

当事人 : 李根莲,西安帝苑酒店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李根莲,女,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帝苑酒店,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号(未出庭)。法定代表人李广惠,经理。原告李根莲与被告西安帝苑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俊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根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帝苑酒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根莲诉称,被告于1998年10月30日借原告30万元整,约定2001年6月开始还款,2001年6月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不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帝苑酒店未作答辩。经审���查明,2001年6月23日,被告西安帝苑酒店向原告李根莲出具借据载明,借李根莲人民币30万元整,月息2分,从1999年元月1日开始计息。从2001年6月开始还款,本息于2002年2月底以前还清。该借据加盖有西安帝苑酒店印鉴,法定代表人李广惠有签名。庭审中,原告李根莲称该笔借款是1998年10月30日借的,2001年6月23日在其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称无钱还款,为保障诉讼时效,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据。另原告称本案只主张本金,利息部分诉权保留。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出具印鉴齐全的借据,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之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苑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根莲借款本金30万元整。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010元由被告西安帝苑酒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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