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养殖户还可以获得因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导致设备、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失,也就是停产停业损失。据此,结合我们之前分享的文章,执法部门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养殖场,养殖户可以获得三个方面的赔偿。下面,我们一一进行梳理。
1、可拆除进行再利用的财产及可移动设备损失。
简单来说,违章建筑是指在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此类建筑按照规定理应拆除,并且不受《国家赔偿法》保护,但是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应该得到赔偿,比如配电箱、排风扇、监控设备、照明设备、抽水泵、饲料、拉料车、兽药、药柜等。此类合法财产具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可拆除再利用或者可移动。在强拆过程中,此类财产遭到破坏,我们必须及时保存证据,主张赔偿。
2、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新建的房屋及设施
此类房屋分为两种:一是为获得政府的资金扶持或荣誉评价而进行新增改建的,如美丽牧场、标准化示范场、菜篮子工程等;二是按照政府执法部门要求而进行整改新增的,如无害化处理池、干清粪便堆场、三级化粪池、防渗储存池、雨污分流管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基于对养殖户信赖利益的保护,上述修建的房屋遭遇强拆后,养殖户可以得到赔偿。
3、停业停产损失
5月19日,最高法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中,某养殖场在没有被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和告知的情况下,被当地执法部门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了。本案中,水井、水池、水塔等设施没有被拆除或破坏。但是,执法部门强拆行为已造成养殖场无法经营,使这些无法移动的设施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执法部门应予以赔偿。最终,最高法判决:赔偿此部分10万余元。因此,在违法拆除养殖场这类案件中,“直接损失”不仅包含建筑物本身,还应当包括因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导致设备、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失,也就是停产停业损失。
来源 小凯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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