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纠纷怎么解决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 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 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 款的受让方请求 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股权 应注意什么?股权 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1、股权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 的生效;2、股权 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 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 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3、股权 合同的履行, 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 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土地使用证的作用(1)按约定或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土地使用权 。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 应注意: 方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例如, 房地产,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方和受让方之间应当签订 合同。
土地使用权 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 。
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 有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作为资本出资或入股,用于合资、合作、联营等,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应注意:(1)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
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土地使用者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 ,不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向公司、企业法人投资或者与他方成立公司、企业法人等,则发生土地使用权 ,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注意: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随之抵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5)土地使用权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租赁应注意: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 合同纠纷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如果不想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 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国有土地使用权 纠纷怎么解决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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