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长执字第661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市雁塔区金昆家具厂与尚湘娥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4-12-14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661号(2003)长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西安市雁塔区金昆家具厂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以义务人尚湘娥为原告,权利人金昆家具厂为被告的债务反诉案件正在市中院审理中,且义务人尚湘娥现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特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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