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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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绍越刑初字第212号 案件名称 : 寇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案号 : (2009)绍越刑初字第212号

案件名称 : 寇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7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寇亮

案由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亮。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建伟、被告人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寇亮经电话联系,在绍兴市区城南唐龙休闲中心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阮某。2-4、2009年1月初,被告人寇亮经电话联系,先后三次在绍兴市区城南唐龙休闲中心附近,将三小包冰毒分别以人民币600元、500元、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阮某。5、2009年1月9日晚,被告人寇亮经电话联系,在绍兴市区城南唐龙休闲中心附近,将二小包冰毒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阮某。6、2009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寇亮经电话联系,在绍兴市区城南城郊村与城南大道交叉口附近,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阮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寇亮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寇亮的租房内查获冰毒8小包,连同交易时被缴获的冰毒共计重量为5.2克,且均被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寇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某、付某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及被搜查租房的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寇亮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寇亮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三年七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审 判 员  傅莹莹人民陪审员  骆国发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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